
公告日期:2014-04-14
1
2011年舟山市交通投资公司
企业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由舟山市交通投资公司发行的2011年舟山市交通投资公司企业
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4月21日支付年度利息。 为
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1年舟山市交通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3、债券简称:11舟山债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6.20%,按年付息。
8、起息日:2011年4月20日。
9、付息日:每年的4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于2011年5月6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11、证券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码:122823;银行间市场代码:
1180091。
2
二、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4月18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
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
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
投资者付息;
(三)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
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
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
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
身份证复印件;
3
3、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
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不得由他人代办;
4、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5、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
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
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年1月1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
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