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4-13
2011年舟山市交通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付息公告
2011 年舟山市交通投资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 (星期四)开始支付 2011 年 4 月 20 日至 2012
年 4 月 19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
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1年舟山市交通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银行间简称“ 11舟山交投债”,代码: 1180091;
交易所简称“ 11舟山债”, 代码: 122823。
3、发行总额: 人民币15亿元。
4、债券期限: 7年期,附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及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
5、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 年
票面年利率为6.2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的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
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6.20%加上调基点,在债
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发改财金[2011]689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计息期间: 自2011 年4 月20 日起至2018 年4 月19 日止;
若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 年4
月20 日起至2016 年4 月19 日止。
9、付息首日: 2012 年至2018年每年的4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 年至2016年每年的4月20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 债券担保: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本息提供全
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评级: 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
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 2011年5月6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2011
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19日,逾期未
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4月19日。截止
至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投资人托管账户记载的持有人享
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2012年4月20日。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
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
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
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舟山市交通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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