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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5-25 21:31:06 股吧网页版
2011年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还本付息及摘牌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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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还本付息及摘牌公告

由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1 年 6 月 1 日发行的 2011 年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6 月 1 日支付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期间的利息及 40%本金。为保证本次

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1 年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

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部分

简称“ 11 大同建投债”, 交易代码: 1180110;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部分简称“ 11 大同债”, 交易代码: 122805。

3、发行总额:人民币 25 亿元。

4、债券期限: 6 年期,并附加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

期的第 4、 5、 6 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30%、 30%、 40%的比例

偿还债券本金。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为 6.50%,

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发改财金[2011]1037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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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计息期间: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止。

9、付息日: 2012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6 月 1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10、债券担保:无。

11、信用评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

信用等级为 AA 级,发行人长期主体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时间

是 2011 年 6 月 16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间是 2011 年 6 月 23

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还本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50%。

3、 本年度偿还本金: 40%,本金自兑付日起全部偿还完毕。

4、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

截止至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投资人托管账户记载的持有

人享有本年度利息及 40%债券本金的偿还。

5、停牌日: 2017 年 5 月 26 日

6、 还本付息日: 2017 年 6 月 1 日。

7、摘牌日: 2017 年 6 月 1 日

三、 还本付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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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还本付息

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还本付息资金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债券还本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

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还本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

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

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

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

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还本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 本金及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

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本金、

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本金及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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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金及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

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

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

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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