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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1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2-21

2011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

2015 年付息公告

由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1 年

12 月 26 日发行的 2011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5 年 12 月 26 日( 因遇休息日顺延至

12 月 28 日) 开始支付 2014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期间

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2011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1 京资 01,122733; 11 京资 02,122734。

3.发行人: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4.发行总模和期限: 本期债券分为 5 年期(品种一)和 10 年期

(品种二)两个品种。 品种一发行规模是 40 亿元,品种二的发行规

模是 60 亿元,发行规模共 100 亿元。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发改财金[2011]2964 号文件批准

发行。

6. 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的形式, 5 年期(品种一)

票面利率为 5.00%, 10 年期(品种二)的票面年利率为 5.40%。本期

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品种一的计息期限自 2011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5 日止; 本期债券品种二的计息期限自 2011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5 日止。

9.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2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 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11. 兑付日: 本期债券品种一的兑付日为 2016 年 12 月 26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本期债券

品种二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12 月 26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4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 利率: 品种一票面利率为 5.00%, 品种二票面利率为 5.40%。

3. 债权登记日为: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

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12 月 25 日。 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

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时间:

1、 集中付息:自 2015 年 12 月 26 日( 因遇休息日,顺延至 12

月 28 日) 起的 20 个工作日。

2、 常年付息: 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

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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