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2-06-0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12海陵债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06-04

2012 年泰州市海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 “12海陵债”

证券代码: 122714

上市时间: 2012年6月5日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六月

1

第一节 绪言

泰州市海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董

事会已批准本上市公告书,保证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期债券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

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公司经营与收

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资信”)综合评定,发

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级。

截止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1,295,303.33 万元,

负债总额为 820,753.7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

458,516.63 万元。 2008 年至 2010 年, 公司净利润平均值为 20,528.01

万元, 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财

务指标仍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节 发行人简介

中文名称:泰州市海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鹏

注册资本: 44,209.58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泰州市府南街 15 号 301 室

邮政编码: 225300

联系电话: 0523-86239961

传真: 0523-86238646

经营范围:资产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冷冻冷藏设备出租,

土地整理开发。

2

泰州市海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系由泰州市海陵区财政局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人主要负责海陵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

融资、建设、经营和管理;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海

陵区旧城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等,并通过全资子

公司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泰州市鑫海投资有限公司

分别负责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和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的开发与建设。

截止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1,295,303.33 万元,

负债总额为 820,753.7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

458,516.63 万元。 2010 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168,889.72 万元,

利润总额 40,353.03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7,252.02 万

元。

第三节 本期债券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 泰州市海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 2012 年泰州市海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简称“12 海陵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 8 亿元整。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 本期债券期限为七年,采用提前偿还方式,

从第三个计息年度开始偿还本金,每个计息年度末偿还本金的 20%。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8.52%(该

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3.32%确定, Shibor基准利率为

本期债券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

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

业拆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5.20%,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

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

利息。

五、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 本期债

3

券从第三个计息年度开始偿还本金,每个计息年度末偿还本金的

20%。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的本金自其兑

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债券面值和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

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七、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八、发行方式及对象: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

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

上证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

行。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预设发行规模为7亿元;在上证所

市场预设发行规模为1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发行情况决定

是否启用回拨机制,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部分和上证所市

场发行部分之间采取双向互拨。

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