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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3-2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12冀交通2013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3-03-20

2012 年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 2013 年付息公告

由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发行的

2012 年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

券” )将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开始支付自 2012 年 3 月 27 日至 2013 年

3 月 26 日期间(以下简称“ 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

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 年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2 冀交通(122713)。

3、发行人:河北建设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规模:14 亿元。

5、债券期限:十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1]2884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6.0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26 日

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3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付息期限:自每年的付息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含付息日当

日)。

12、信用等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7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2 年 3 月 27 日至 2013 年 3 月 26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3 月

26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 2013 年 3 月 27 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

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

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

如下:

a)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和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 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

原件、代办人身份证;

b)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托管凭证原

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

鉴)、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

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

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

息;

d)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

息;

e)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 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

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应就

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投资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10%征收

4、征税环节:非居民企业必须将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税额返回

本公司,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5、扣缴义务人:本公司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

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

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

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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