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03-20
2012 年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 2013 年付息公告
由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发行的
2012 年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
券” )将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开始支付自 2012 年 3 月 27 日至 2013 年
3 月 26 日期间(以下简称“ 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
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 年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2 冀交通(122713)。
3、发行人:河北建设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规模:14 亿元。
5、债券期限:十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1]2884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6.0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26 日
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3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付息期限:自每年的付息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含付息日当
日)。
12、信用等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7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2 年 3 月 27 日至 2013 年 3 月 26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3 月
26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 2013 年 3 月 27 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
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
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
如下:
a)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和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 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
原件、代办人身份证;
b)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托管凭证原
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
鉴)、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
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
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
息;
d)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
息;
e)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 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
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应就
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投资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10%征收
4、征税环节:非居民企业必须将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税额返回
本公司,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5、扣缴义务人:本公司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
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
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
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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