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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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海门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由海门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2012年海门市城市发展
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3月20
日支付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海门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2年海门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2海门债
4、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8.35%,按年付息。
8、起息日:2012年3月20日。
9、付息日:每年的3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于2012年4月12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11、证券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码:122706;银行间市场代
码:128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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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3月19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
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
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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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
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
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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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
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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