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6-28
2012年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2年7月5日发
行的2012年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
于2016年7月5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4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一)债券名称:2012年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PR京建工”,代码“122627”;
银行间市场简称“12北京建工债”,代码“1280197”。
(三)发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8亿元;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附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从第三个计息年度开始偿还本金,第三至第七个计息年
度末分别按照本期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财经[2012]1868号)。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95%,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
定不变。
(八)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2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4
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5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4日,逾期部分不
另计利息。
(二)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95%。
(三)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
日为2016年7月4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
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日:2016年7月5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
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
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
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
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
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
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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