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8-22
2012 年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由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9 日发
行的 2012 年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8
月 29 日至 2016 年 8 月 28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2 年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 PR 松城开(122584)。
3.发行人: 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3 亿元。
5.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七年期,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第 4、第 5、第 6、第 7 个计息年度末
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的比例逐年偿还债券本金。年度付息款项
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发改财金[2012]2151 号文件批
准发行。
7.债券利率: 7.3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9.计息期限: 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
止。
10.付息日: 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8 月 29 日(如遇国家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2013年2月4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5 年 8 月 29 日至 2016 年 8 月 28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7.30%。
3.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8
月 26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本年度付息时间: 2016 年 8 月 29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
办法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
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
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
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
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
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
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
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
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
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
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
人已在《 2012 年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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