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7-08-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2年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122584)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8-23

2012年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17年付息公告

由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发

行的2012年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8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8

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PR松城开(122584)。

3.发行人: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3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七年期,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第4、第5、第6、第7 个计息年度末按

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逐年偿还债券本金。年度付息款项自

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发改财金[2012]2151号文件批

准发行。

7.债券利率:7.3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9.计息期限: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

止。

10.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9日(如遇国家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2月4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7.3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8月

28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

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本年度付息时间: 2017年8月29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

办法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

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

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

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

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

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

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

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

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

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

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

人已在《2012年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