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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2年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及分期偿还本金兑付公告-交易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8-25

2012 年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及分期偿还本金兑付公告

由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发行的 2012 年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开始支付

自 2015 年 8 月 31 日至 2016 年 8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和分期偿还本金。 为保证本次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

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和兑付资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债券简称:银行间市场简称“12咸宁城投债”;交易所简称

“PR咸宁投”。

3、债券代码: 银行间市场代码: 1280261;交易所代码: 122556。

4、发行主体: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目前余额4.5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2]2440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7、债券期限:6年。

8、票面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7.50%,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

另计息。

9、债券形式: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投资人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

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一级账户或在二级托管人处开

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10、计息期限: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逾期不另

计息。

11、付息日: 2013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31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2、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分次还本。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至第6年,每年分别偿还的本金为本期债券发行

总额的25%。提前偿还本金年度的应付利息随当年本金的兑付一起支

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

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

13、集中付息期:自每年的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

日当天),投资人可于该期间内向相应的托管机构领取其应得的利息。

14、债券担保: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

15、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16年跟踪评定,

本期债券信用级别调升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评级调升为AA

级。

16、 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2012年9月7日和2012年10

月24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7、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30日,逾期部分

不另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7.5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8月30日。

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16年8月31日。

5、付息兑付时间:

(1)集中付息期及分期偿还本金兑付期:自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

作日(包括付息首日当天)。本期债券本年度的付息首日为2016年8

月31日。

(2)常年付息: 集中付息期及分期偿还本金兑付期间未领取利息

和分期偿还本金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及分期偿还本金兑付期结束

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6、分期偿还方案:

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5%、25%、25%和25%的比例偿还本金,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本期债券发行人在分期偿还本金时,投资者账户中的债券持仓数

量保持不变,每张债券对应的面值相应减少。债券应计利息以调整后

的债券面值为依据进行计算。

7、债券面值计算方式:

本次分期偿还25%本金后至下次分期偿还前,本期债券面值

=100元×(1-历次债券分期偿还比例)

=100元×(1-25%-25%)

=50元。

8、开盘参考价调整方式:

分期偿还日开盘参考价

=分期偿还日前收盘价-100×本次偿还比例

=分期偿还日前收盘价-100×25%

=分期偿还日前收盘价-25。

三、 付息兑付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兑付办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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