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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8-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2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8-31

2012 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由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2 年 9 月 7 日发行的 2012 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9 月 7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 2016 年 9 月 7 日至

2017 年 9 月 6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

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2 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PR 宁高新,122546。

3.发行人: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 9 亿元,期限 7

年。本期债券设计提前偿还条款,即从债券存续期内的第 3 年末起至存

续期满,每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20%、20%、20%、20%的比

例偿还债券本金。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发改财金[2012]2437 号文件批准公开

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 6.94%,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

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6 日止。

9.付息日:2017 年 9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2 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PR 宁高新”的票面利率为 6.94%,每手“PR 宁高新”(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9.4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9 月 6 日。

2、本次付息日:2017 年 9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

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

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PR 宁高新”面值 1,000 元实际派

发利息为 55.52 元(税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对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

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

纳,每手“PR 宁高新”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69.4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PR 宁高新”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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