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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9-0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2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9-02

2012 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由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2

年 9 月 7 日发行的 2012 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开始支付 2015 年 9 月

7 日至 2016 年 9 月 6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2012 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PR 宁高新、 122546。

3.发行人: 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 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 9 亿元,期限

7 年期,自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三年末至第七年末,逐年分别按照本

期债券发行规模的 20%、 20%、 20%、 20%和 20%的比例偿还本金。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发改财金[2012]2437 号文件批准

发行。

6.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 存续期内债券票面

年利率为 6.94%,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

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8.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6 日止。

9.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5 年 9 月 7 日至 2016 年 9 月 6 日, 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94%。

3. 债权登记日为: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

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9 月 6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时间:

1、 集中付息:自 2016 年 9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起的 20 个工作日。

2、 常年付息: 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

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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