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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12宁高新2015年付息及提前还本部分兑付公告(122546)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8-27

2012 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5 年付息及提前还本部分兑付公告

由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

于 2012 年 9 月 7 日发行的 2012 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

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 ,将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开始支付 2014 年 9 月

7 日至 2015 年 9 月 6 日期间的利息和提前偿还部分本金。为保证本

次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息,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2 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 宁高新、122546。

3.发行人: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 9 亿元,期限 7

年期,自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三年末至第七年末,逐年分别按照本期

债券发行规模的 20%、20%、20%、20%和 20%的比例偿还本金。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发改财金[2012]2437 号文件批准

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6.94%。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 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6 日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

12.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

券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 年 9 月 7 日至 2015 年 9 月 6 日,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94%。

3.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

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9 月 2 日。 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兑付时间:

(1)集中付息期及提前还本部分本金兑付期:自 2015 年 9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及提前还本部分本金兑付期间未领

取利息和提前还本部分本金的投资者, 在集中付息及提前还本部分本

金兑付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及提前还

本部分本金。

5. 分期偿还方案

本期债券将于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7 日 (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分别按照本期债券发行规模

20%、20%、20%、20%和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最后五个会计

年度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一起支付。

本期债券发行人在分期偿还本金时, 投资者账户中的债券持仓数

量保持不变,每张债券对应的面值相应减少。债券应计利息以调整后

的债券面值为依据进行计算。

6. 债券面值计算方式

本次分期偿还 1.8 亿元本金后至下次分期偿还前,本期债券面值

= 100 元×(1-本次偿还比例)

= 100 元×(1- 20%)=80 元。

7. 开盘参考价调整方式

分期偿还日开盘参考价

= 分期偿还日前收盘价-100×本次偿还比例

= 分期偿还日前收盘价-100×20%

= 分期偿还日前收盘价-20。

8. 债券简称变更

分期偿还后,本期债券简称变更为“PR 宁高新” 。

三、付息兑付办法

(一) 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兑付

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 其付息兑付资金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债券付息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

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 应在付息兑付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

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

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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