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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8-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2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8-31

2012 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由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2 年 9 月 7 日发行的 2012 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

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9 月 7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 2017 年

9 月 7 日至 2018 年 9 月 6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2 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PR 宁高新(代码:122546)。

3.发行人: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 9 亿元,期限

7 年 (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4、5、6、7 年末分别按照 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

债券本金;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

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发改财金[2012]2437 号文件批准

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 6.94%,在债券存续期内

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6 日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2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

11.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逐

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 20%、20%、20%、20%、20%的比例偿

还债券本金。

12.信用级别: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2 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票面利率公告》,“PR 宁高新”的票面利率为 6.94%,每手“PR 宁

高新”(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9.4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9 月 6 日

2、本次付息日:2018 年 9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

本年度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

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PR 宁高新”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55.52 元(税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对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

自行缴纳,每手“PR 宁高新”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69.40 元

(含税)

3、对于持有“PR 宁高新”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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