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8-31
2012 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由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2 年 9 月 7 日发行的 2012 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
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9 月 7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 2017 年
9 月 7 日至 2018 年 9 月 6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2 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PR 宁高新(代码:122546)。
3.发行人: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 9 亿元,期限
7 年 (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4、5、6、7 年末分别按照 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
债券本金;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
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发改财金[2012]2437 号文件批准
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 6.94%,在债券存续期内
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6 日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2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
11.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逐
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 20%、20%、20%、20%、20%的比例偿
还债券本金。
12.信用级别: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2 年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票面利率公告》,“PR 宁高新”的票面利率为 6.94%,每手“PR 宁
高新”(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9.4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9 月 6 日
2、本次付息日:2018 年 9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
本年度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
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PR 宁高新”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55.52 元(税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对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
自行缴纳,每手“PR 宁高新”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69.40 元
(含税)
3、对于持有“PR 宁高新”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