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09
2012年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2012年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0月16日支付自2016年10月16日至2017
年10月1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发行人: 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 2012年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3、 债券简称: 12钦开投
4、 债券代码: 122543.SH
5、 发行总额: 9亿元人民币
6、 债券期限: 7年期, 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 即
于2017年10月16日、 2018年10月16日、 2019年10月16日分别按
30%、 30%、 40%的比例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7、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 本期债券的票
面年利率为7.10%(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
2.70%确定, 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
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 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40%, 基准利
率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
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8、 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2012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 兑付兑息期间: 本期债券计息期间为2016年10月16日至
2017年10月15日期间。
2、 利率: 7.10%。
3、 债权登记日: 2017年10月13日。 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
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
度利息。
4、 兑付兑息时间: 2017年10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 。
三、 兑付兑息办法
1、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签订了《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 ,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 本公
司最迟在本计息期间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计息期间债券
的兑付、 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 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 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
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 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 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 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 QFII(RQFII) 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 等规定, 本期债券非
居民企业(包括QFII, RQFII) 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
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 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 本次兑付兑息相关机构
1、 发行人: 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钦州市兴桂路体育中心体育场三楼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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