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08
2012年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2019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由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于2012
年10月16日发行的2012年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0月16日支付自2018
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的利息及剩余全部本金。 为保
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2年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三)债券简称:PR钦开投
(四)债券代码:122543.SH
(五)发行总额:9亿元人民币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7.1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
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七)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0
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
(八)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0月16日、2018
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九)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二)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7.1%。
(三)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债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
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10月15日。 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
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
度利息。
(四)兑付停牌起始日:2019年10月16日。
(五)摘牌日及付息兑付日:2019年10月16日。
三、兑付兑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
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
户中, 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
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
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
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
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
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
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
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交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
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
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⑴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⑵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⑶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⑷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⑸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⑹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 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2012年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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