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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2年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9年兑付暨摘牌公告(上交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0-08

2012年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2019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由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于2012

年10月16日发行的2012年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0月16日支付自2018

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的利息及剩余全部本金。 为保

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2年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三)债券简称:PR钦开投

(四)债券代码:122543.SH

(五)发行总额:9亿元人民币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7.1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

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七)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0

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

(八)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0月16日、2018

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九)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二)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7.1%。

(三)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债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

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10月15日。 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

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

度利息。

(四)兑付停牌起始日:2019年10月16日。

(五)摘牌日及付息兑付日:2019年10月16日。

三、兑付兑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

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

户中, 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

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

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

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

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

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

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

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交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

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

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⑴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⑵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⑶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⑷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⑸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⑹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 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2012年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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