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9-28
2012 年玉环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15 年付息公告
玉环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发行的 2012 年玉环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支付 2014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1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
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玉环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玉交投
3、上市代码:122507
4、发行人:玉环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10亿元人民币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 2012] 1867号文
7、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七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
为7.15%。本金提前分次偿还,自第三年起至第七年,逐年按照债券
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企业债券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
月11日止
10、付息日:每年的10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情况
(一)计息期限: 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月11日。
(二)债券登记日: 2015年10月9日,截止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
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时间: 2015年10月12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
法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
路径变更,应在付息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和本金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和本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和本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
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
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
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
等文件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