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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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寿光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由寿光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发行的
2012年寿光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2016年10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
月2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寿光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PR寿财资(122501)。
3、发行人:寿光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2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设置提前偿
还本金条款。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2]3182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6.7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 2012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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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在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 20%。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0月23日(遇节假日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5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3 日,
逾期部分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6.7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10 月
21 日。截止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6 年 10 月 24 日。
三、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券
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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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 更名、 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2
年寿光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对上述
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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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 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 各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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