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9-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9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9-10

1 / 5

债券代码: 122466 债券简称: 15 广越 02

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019 年付息公告

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支付 2018 年 9 月 18 日至 2019 年 9 月 17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

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

二)

3、债券简称及代码: 15 广越 02,交易所代码: 122466;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5、债券期限: 5 年;

6、债券利率: 3.97%;

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8、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

9、 付息日: 本期债券品种二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18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 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品种二的兑付日为2020年9月18日(如遇法定及

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

另计利息)。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根据中诚信证评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

级为 A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 / 5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9 月 18 日至 2019 年 9 月 17 日,逾期未领的

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 债权登记日: 本年度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9 月 17 日。 截至该日下午收

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 实际付息日: 2019 年 9 月 18 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

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

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

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

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 2003〕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3 / 5

(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

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