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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21:12:43 股吧网页版
122460: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2-24

债券代码: 122460.SH 债券简称: 15 粤路建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重要声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作为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粤路建”或“发行人”)公开发行的“15粤路建”的债券受托

管理人,代表上述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执业行为准则》、《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面向合格投资者)》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等相关约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

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相关资料编制。一 公司债券概况

1、债券名称: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简称“本期债券”)

2、债券简称: 15粤路建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 122460.SH

4、 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发行主体: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6、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15年。

7、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4.25%。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起息日: 2015年12月11日

10、发行时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

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1、 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关于发行人资产无偿划转的公告

根据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发布的公告, 发行人拟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基

准日,无偿接收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高速”)所持有的广东罗

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罗阳高速”) 51%股权;拟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

基准日,将发行人持有的广东肇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肇阳公司”) 25%

股权无偿划转至广东高速。 具体情况如下:

广东高速拟将其持有的罗阳高速 51%股权无偿划转至发行人。股权划转前,

广东高速持有罗阳高速 51%的股权, 发行人持有罗阳高速 49%的股权;本次股权

划转完成后, 发行人持有罗阳高速 100%的股权。 罗阳高速成立于 2010 年 5 月,注册资本 1.00 亿元,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罗阳高速公路项目及其

配套设施。 罗阳高速公路全长 83 公里,批复概算 57.8 亿元,于 2012 年开工, 2016

年 11 月通车进入试运营, 2018 年 11 月转入正式运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罗阳高速资产总额 55.46 亿元,净资产 11.12 亿元,与无偿划转股权比例对应的

净资产金额为 5.67 亿元; 2019 年度,罗阳高速实现营业收入 2.03 亿元,净利润

-2.51 亿元。

发行人拟将所持有的肇阳高速 25%股权无偿划转至广东高速。股权划转前,

广东高速持有肇阳高速 75%的股权, 发行人持有肇阳高速 25%的股权;本次股权

划转完成后,广东高速持有肇阳高速 100%的股权。 肇阳高速成立于 2008 年 10

月,注册资本 2.00 亿元,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建设、经营管理阳阳高速公路和肇

花高速公路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其中,阳阳高速公路全长 56 公里,项目总投资

34.66 亿元, 于 2010 年 12 月建成通车; 肇花高速公路全长 63.577 公里,批复概

算 97.22 亿元,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通车进入试运营, 2016 年 12 月转入正式运

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肇阳高速资产总额 137.37 亿元,净资产 8.23 亿元,

与无偿划转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金额为 2.06 亿元; 2019 年度,肇阳高速实现

营业收入 6.84 亿元,净利润-4.23 亿元。

发行人与广东高速均为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企业,上述股权划

转属于同一集团内的股权划转。

根据《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15

粤路建”会议规则),上述事项不触及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条款。上述股权划转

尚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广发证券作为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情况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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