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9-06
联发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年付息公告
由联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发行的联
发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
年9月19日支付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
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联发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5联发01( 122453)。
3、发行人: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009 号”
核准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89%,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
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债券的期限:本期债券为3年期。
9、计息期限: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
10、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
兑付一起支付。
11、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6 年至2018年每年的9月15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2、兑付日:2018年9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
13、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人
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 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逾期部分不
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89%。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9月14日。截至
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
本年度利息。
4、本期债券付息日:2016年9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9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联发 01”持有人。
四、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五、关于向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联发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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