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11
债券代码: 122428.SH 债券简称: 15 信投 01
债券代码: 150832.SH 债券简称: 18 信投 C1
债券代码: 151078.SH 债券简称: 19 信投 C1
债券代码: 151427.SH 债券简称: 19 信投 C2
债券代码: 151552.SH 债券简称: 19 信投 C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 )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发行人”或“公
司” )。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泰证券作为中信建投发行的“15 信投 01” 、“18 信投 C1” 、“19 信投 C1” 、
“19 信投 C2” 、“19 信投 C3”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持有人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人执业行为准则》 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事项报告如
下:
一、仲裁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申请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吕小奇
(二)涉案金额
申请偿还融资本金 357,112,682.62 元及其利息、罚息等。
(三)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7 年 2 月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双方开展融
资融券交易。合同签署后,申请人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申请人提供融
资融券服务,后期被申请人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跌破合同约定标准,且未能按
约足额履行追保义务,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申请人信用账户进
行强制平仓之后,被申请人尚欠付融资本金 357,112,682.62 元及其利息、罚息等。
为此,发行人作为申请人,以融资人吕小奇为被申请人,就融资融券合同纠纷向
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已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编码:( 2019)
京仲案字第 4993 号),目前正在仲裁审理程序中。
二、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发行人认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所有债务均按时
还本付息,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中泰证券作为相关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上述事项提醒
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中泰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对各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
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及各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