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02
债券代码:122428.SH 债券简称:15信投01
债券代码:136606.SH 债券简称:16信投G2
债券代码:150832.SH 债券简称:18信投C1
债券代码:151078.SH 债券简称:19信投C1
债券代码:151427.SH 债券简称:19信投C2
债券代码:151552.SH 债券简称:19信投C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发行人”或“公
司”)。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泰证券作为中信建投发行的“15信投01”、“16信投G2”、“18信投C1”、
“19信投C1”、“19信投C2”、“19信投C3”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
对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
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情况
(一)诉讼事项一
1、案件当事人
(1)原告:北京润信鼎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一”)、北京润信鼎泰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私募
基金,以下简称“原告二”)、北京美锦投资有限公司
(2)被告: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广东南方领航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2、涉案金额
申请赔偿损失60,439,232.88元及违约金等。
3、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一系被告二的控股股东和实际经营者,二被告于2014年11月与含三原
告在内的5位投资人签署了《关于广东南方领航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
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和《关于广东南方领航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增资扩
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协议生效后,三原告如约足额
履行了出资义务,合计向被告二出资4,800万元(其中原告一为1,000万元,原
告二为3,000万元)。由于被告方面严重违约,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完成主要
合同义务,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原告为此根据协议约定行使合同解除
权,向二被告送达了书面解除通知,宣告解除《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并要求二被告根据协议约定回购原告股权。但二被告未在通知要求期限内履行回
购义务,故已给原告造成无法根据协议约定回收资金的客观损失。原告为此向广
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2019)粤01民初8号),截至本
报告出具日,案件正在审理中。
(二)诉讼事项二
1、案件当事人
(1)原告:中信建投(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
(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2)被告:Ho Born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中文名:浩邦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施洪流(以下简称“被告二”)
2、涉案金额
申请赔偿融资欠款约港币1.30亿元及后续利息、相关诉讼费用等。
3、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公司大股东及董事。2015年9月23日,被告一与原告在
香港达成孖展融资业务的合意,在原告处签署《客户协议书》、《客户资料表》及
附属文件等开户资料,并申请开立保证金证券账户。同日,被告二自愿对被告一
因孖展融资业务而结欠原告的债务提供担保及赔偿保证,并签署出具《担保及赔
偿保证》文件。2015年12月15日,被告一将抵押品分两笔合计125,088,000股
浩沙国际有限公司(2200.HK)(以下简称“浩沙国际”)股票存入原告的保证金
证券账户。同日,原告将港币100,000,000元支付给被告一。2018年6月29日,
由于抵押品股价下跌,被告一的账户保证金比率超过强制平仓警戒线120%。为
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追加保证金或者抵押品,但是被告一未按要求予以增加。
因此,根据《客户协议书》、《担保及赔偿保证》等约定,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立
即清偿贷款本息;但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为此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