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8-0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
发行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 (因 2017 年 8 月 13 日为休息日,
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8 月 13 日至 2017 年 8 月 12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简称“ 15 信投 01” ,代码“122428” 。
3、 发行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 发行总额人民币 18 亿元,期限 10 年期( 附第 5 年末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1652 号文件批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 采用固定利率形式,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20%,单利按年
计息,不计复利。 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 5 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
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5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
期限前 5 年的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5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
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后 5 年的票面利率
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8 月 13 日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
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
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8 月 13 日至 2020 年 8 月 12 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5 年每年的 8 月 13 日。若发行
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
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13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8 月 13 日至 2017 年 8 月 12 日,逾期部分不
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20%。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
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日: 2017 年 8 月 14 日。
三、 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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