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7-31
债券代码: 122428 债券简称: 15 信投 01
债券代码: 136438 债券简称: 16 信投 G1
债券代码: 136606 债券简称: 16 信投 G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016 年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重要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发行人”或
“公司”)。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016 年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
中泰证券作为中信建投证券发行的 “ 15 信投 01”、“ 16 信投 G1”、“ 16 信投
G2”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等相关
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涉及仲裁的情况
1、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18)京仲案字第 2168 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申请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
建投证券龙兴 916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被申请人一:潘奕岑,
被申请人二:保证人罗伟广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中信建投证券龙兴 916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发
行人作为管理人成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
人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申请人系发行人
2、 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18)京仲案字第 2168 号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2018 年 7 月 20 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 2018 年 7 月 20 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合同纠纷
诉讼/仲裁的标的 1、被申请人一偿还回购款人民币 110,000,000 元;
2.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罚
息(利息以 11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39%
自 2018 年 3 月 20 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19 日
为 1,377,413.89 元,罚息以 110,000,000 元为基数
按每日万分之五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19 日为 2,860,000 元,利息、罚息从
2018 年 5 月 20 日起计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
止);
3.被申请人一承担申请人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
850,000 元;
4.申请人就上述第 1、 2、 3 项债权对被申请人一
提供质押的 23061773 股天广中茂(证券代码
002509)股票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第 1、 2、 3 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财产
保 全 费 用 和 担 保 费 用 。( 仲 裁 标 的 合 计
115,087,413.89 元)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裁判结果 仲裁审理中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
案件基本情况 发行人作为“中信建投证券龙兴 916 号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向计划”)之管理人,根
据定向计划委托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投
资指令,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与融资人潘奕岑签
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业务协议》及《交
易协议书》,向其融出资金 1.1 亿元, 2020 年 9 月
17 日到期。潘奕岑以其持有的 2265 万股天广中
茂(股票代码 002509)提供质押,履约保障预警
线为 150%,最低线为 130%,第三人罗伟广签署
了《保证合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因天广中茂股价下跌, 2018 年 3 月 23 日履
约保障比例跌破预警线, 3 月 27 日、 28 日履约保
障比例连续两日跌破平仓线,经与潘奕岑多次沟
通,潘奕岑并未采取补仓或提前购回措施,已构
成实质违约。另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
业务协议》、《保证合同》之约定,双方之间的争
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次仲裁系发行人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提起的仲裁,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资金来源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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