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1
债券代码: 122428.SH 债券简称: 15 信投 01
债券代码: 150832.SH 债券简称: 18 信投 C1
债券代码: 151078.SH 债券简称: 19 信投 C1
债券代码: 151427.SH 债券简称: 19 信投 C2
债券代码: 151552.SH 债券简称: 19 信投 C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重大事项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重要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发行人”)。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泰证券作为中信建投发行的“15 信投 01”、“18 信投 C1”、“19 信投 C1”、
“19 信投 C2”、“19 信投 C3”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持有人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人执业行为准则》 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事项报告如
下:
一、 基本情况
(一)仲裁事项一
发行人作为被申请人之一涉及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就证券合
同纠纷向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等提起仲裁的案件((2018)沪仲案字第
2490 号),具体内容详见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在上交所披露的《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近期,上海仲裁委出具《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
公司向申请人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偿还其持有的“16 锡洲 01”
债券的本金 28,850 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及仲裁费用等。因上述仲裁事项裁
定结果未涉及发行人,故对发行人无影响。
(二)仲裁事项二
发行人作为申请人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事项以融资人北京首航波纹
管制造有限公司、担保人黄卿乐、黄惠婷、黄志鸿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提起
仲裁((2019)京仲案字第 0681 号),具体内容详见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
在上交所披露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在本次仲裁程序中,融资人与申请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并已将全部债务
履行完毕。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申请撤回仲裁,并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的撤案决定((2020)京仲撤字第 0235 号),本案结案。
(三)仲裁事项三
发行人作为申请人因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以融资人张克政、保证人高杨为被申
请人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偿还融资本金、相关利息及罚息等。
近日, 发行人收到北京仲裁委出具的胜诉裁决((2020)京仲裁字第 0807 号),
裁决被申请人张克政、高杨向申请人偿还融资本金、相关利息及罚息等约 5,787
万元,本案结案。
(四)诉讼事项一(代资产管理计划)
1、案件当事人
(1)原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涉案金额
申请向原告支付本金约 1.27 亿元及相关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3、案件基本情况
发行人作为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被告发行的 2017 年公司债
(第一期),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债券利息及回售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所持债券,构
成违约。为此, 发行人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
财产保全申请。目前,相关申请已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20)
京 03 民初 248 号),案件正在审理程序中。
发行人作为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在合法合规的
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务,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
所有,上述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五)诉讼事项二(代资产管理计划)
1、案件当事人
(1)原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被告: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涉案金额
申请向原告支付本金 5,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3、案件基本情况
发行人作为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被告发行的 2016 年度第一期
中期票据,因被告作为该债券发行人存在违反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义
务、未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审慎经营等情形,构成违约,导致投资前述债
券并获取投资收益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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