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 华业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公司债券发行人诉讼情况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3 年修订)》、《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国金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金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未经国金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一节 发行人债券基本情况
一、“15 华业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5 华业债”,代码为 122424。
3、发行规模:“15 华业债”发行规模为 15 亿元,债券余额为 13.46 亿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并附第 3 年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上
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前三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5.8%。本期债券后二年的票面利率上调至 8.5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
7、信用等级:2024 年 6 月 18 日,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
合资信”)在跟踪评级公告中维持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的债项信
用等级为“C”。2025 年 6 月 26 日,联合资信出具了《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评级的公告》,联合资信终止对发行人主体及“15 华业债”信用评级,并将不再更新发行人主体及“15华业债”的评级结果。
第二节 本期债券重大事项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
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编号:临 2025-050)、《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 2025-051),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子公司收到与北京铭信嘉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起诉状
发行人于2024年11月28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2024-078号),相关案件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京0105民初409号《传票》《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北京铭信嘉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信嘉和”)
被告1: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
被告2: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业物业”)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停止供电产生的全部损失,按照每日458,692元的标准,自2024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恢复供电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1日为8,256,456元)。
2、判令二被告恢复供电。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https://www.neeq.com.cn/disclosure/2025/2025-08-12/e2171dfd32e443a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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