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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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 122410 债券简称: 15 龙湖 03
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 第二期) (品种二)
202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21 年 7 月 26 日
债券付息日: 2021 年 7 月 27 日
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第二期)(品种二)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开始支付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21 年 7 月 26 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
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二
期)(品种二)
2、 债券简称: 15 龙湖 03
3、 债券代码: 122410.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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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行人: 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
5、 发行总额:人民币 20 亿元
6、 债券期限: 7 年,附第 5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
7、 票面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 3.30%,按年付息
8、 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
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7 月 2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6 日。 本期债券付
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7 月 27 日 (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21 年 7 月 26 日
2、 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3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3.00 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 2021 年 7 月 26 日。截止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
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债券付息日: 2021 年 7 月 27 日
三、 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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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
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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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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