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5
债券简称: 15 中投 G1 债券代码: 122399.SH
关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2017 年 8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以及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发行人” 或“ 公司” )
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或“受托管理人” )编制。 招商
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招商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招商证券书面许
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
不作为,招商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 发行人债券基本情况
债券简称 存续规模 起息日 到期日 票面利率 债券偿还情况 其他
15中投G1 35.00亿元 2015.7.24. 2018.7.24 3.62%
首次利息已支付,本金
尚未到期 无
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的交易场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上述债券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合格
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重大事项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投证券”或
“发行人”) 近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经江西高院
再审裁定,撤销原严静起诉程建华、农行及发行人一案原一审二审裁
定,指令南昌中院审理本案,本案重新进入一审程序。 由于本案所涉
金额较大,因此受托管理人根据 15中投 G1 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约定,
制作本报告并提醒投资人关注。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背景
2015 年 9 月,原告严静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向南昌市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程建华、程建亮、吴冬兰、江西省凯锋投资有限公司、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广厦支行及发行人南昌叠山路营业部
六被告,称其丈夫程建国因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程建国在南昌叠
山路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内资金 9450 万元被本案其他被告人恶意
转移,要求六被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9450 万元。
(二) 本次诉讼相关进展
2015 年 12 月,南昌中院一审认为确认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由法院宣告;严静主张其丈夫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律依据,就其主张返还原物的诉讼
请求,严静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上诉, 2016
年 2 月,江西省高院以同一理由裁定驳回上诉。 2016 年 10 月,严静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江西高院再审本
案。
(三) 再审裁定情况
近日,发行人收到江西高院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就本案再审作出
的《民事裁定书》(( 2017)赣民再 69 号),撤销原一审、二审裁定,
指令南昌中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重新进入一审程序。目前,发行
人尚未收到南昌中院就本案重新审理后一审的开庭通知,发行人正在
准备应诉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本案中,发行人未实施占有原物之行为亦未实施其他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 7 月 14 日关于本次诉讼的
公告及其相关信息,受托管理人认为: 本次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招商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债
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
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
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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