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04
债券简称: 15 中投 G1 债券代码: 122399.SH
关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2018 年 1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以及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发行人” 或“ 公司” )
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或“受托管理人” )编制。 招商
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招商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招商证券书面许
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
不作为,招商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发行人债券基本情况
债券简称 存续规模 起息日 到期日 票面利率 债券偿还情况 其他
15中投G1 35.00亿元 2015.7.24. 2018.7.24 3.62%
2016年及2017年利息已
支付,本金尚未到期 无
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的交易场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上述债券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合格
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受托管理人了解到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
投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投投资”) 诉讼事件的最新进展,并
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中投环境与健康(常州)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简称“中投合伙”)与其担保方肇庆鸿益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肇
庆鸿益集团”)、肇庆市拓凯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拓凯贸易”)及莫
洪寿,未按约定向中投投资清偿有关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6 年 6
月,中投投资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二中院”)提
起诉讼,要求: 1、中投合伙向中投投资偿还借款本金 1 亿元及利息;
2、肇庆鸿益集团对中投合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中投投
资对拍卖、变卖肇庆鸿益集团、拓凯贸易、莫洪寿持有的有关企业股
权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开庭前,肇庆鸿益集团提出反诉,主张本案债务及担保协议
无效造成其损失 30 万元,要求中投投资赔偿损失并承担有关诉讼费
用。
(二) 本次诉讼调解结果
2017 年 12 月 28 日,北京二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2016)
京 02 民初 227 号】,经法院主持调解,中投投资与四被告达成如下协
议:
1、肇庆鸿益集团向中投投资付款 1 亿元;
2、中投投资收到 1 亿元的第二个工作日,配合解除相关担保方
的担保责任;
3、如肇庆鸿益集团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中投投资不
再履行第 2 条确定的义务,且:( 1)中投合伙应于 2018 年 4 月 8 日
前偿还中投投资 1 亿元及利息;( 2)肇庆鸿益集团对前述第( 1)项
中投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中投投资对拍卖、变卖肇庆
鸿益集团、拓凯贸易、莫洪寿持有的有关企业股权的价款在第( 1)
项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
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反诉费由肇庆鸿益集团负担;
5、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次性处理完毕,就本案再无其他争
议。
(三) 本次诉讼调解书执行情况
中投投资已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收到肇庆鸿益集团支付的 1 亿
元还款,中投投资已配合解除担保方的担保责任。
受托管理人经与发行人沟通,了解到发行人对被告的债权已实现,
本次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构成不利影
响。 招商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
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出具本受托管
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发行人涉诉事项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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