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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6-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15中银债:2015年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2018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6-27

债券代码:122394 债券简称:15中银债

2015年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

2018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4日

兑付停牌日:2018年7月5日

摘牌日:2018年7月9日

由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发行的2015 年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9日开始支付自

2017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

为保证本次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息资金,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5年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15中银债

3、债券代码:122394

4、发行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5、发行总额:本期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5%

8、起息日:2015 年7月9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7月9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

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2018年7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

为A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次本息兑付相关事宜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95%,每手“15中银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

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9.5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扣税

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31.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 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

利息为35.55元。

1、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4日

2、兑付停牌日:2018年7月5日

3、摘牌日:2018年7月9日

三、本次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15中银债”公司债券 的持有人。

四、本次兑付、兑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

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如本 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息。

五、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 利

息额的20%,每手“15中银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1.6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5

中银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9.50元(含税)。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 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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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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