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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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
( 2019 年)
二〇一九年八月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 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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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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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提示
自 2019 年年初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的财务状况与业务相较于 2018 年发生了部
分变化,现补充重大风险提示如下:
一、 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
云南能投集团对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能源”)、上海华
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
商业”)、大大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大置业”)、上海盛懿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盛懿中心”)、上海盛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懿投资”)、深
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生农业”)、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方石油”)、上海峡云创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峡云创富”)、上
海浦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和”)、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联安能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上海能源签订的《统借统贷借款协议》;请求
判令上海能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8 亿元;判令上海能源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止的利息人民币 15,516,650.52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 10.5%计算的逾期罚息及复利;判令其余被
告承担担保责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案件
受理号为( 2018)云民初 147 号。案件受理后,本公司申请了对被告的财产安全,共保
全各类财产 15 项,其中 7 项为首封。本案件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开庭,一审判决如下:
一、确认本公司与上海能源签订的《统借统还借款协议》双方已经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
协商解除;二、由上海能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本公司借款本金 8 亿元及该款按
年利率 5.25%计算的自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止的期内利息
15,516,650.52 元、按年利率 10.5%计算的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
止的逾期罚息及复利;三、由上海能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本公司律师费 20 万
元、保全担保费 293,585.99 元;四、如上海能源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二、三项
判决确定的义务,则本公司对上海华信提供质押的上海能源 50%的股权及威海南海保利科
技防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5 亿元出资额及其相应的财产份额享有质押权,并对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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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如上海能源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
行上述二、三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则本公司对国能商业提供质押的国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质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
、由上海华信、国能商业、大生农业、北方石油、峡云创富、上海浦和、联安能源对本案
中上海能源本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华信、国能商业、
大生农业、北方石油、峡云创富、上海浦和、联安能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上海能源追偿;
七、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一审判决处于公告送达阶段,二审情况待定。
云南能投子公司云能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能保理”)诉被告上海
华信、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信)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18
)沪 01 民初 565 号),诉讼标的 305,903,333 元,于 2018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云能保理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华信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 3 亿元
;判令被告上海华信向原告支付利息 5,903,333 元;判令被告上海华信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滞纳金;判令被告中国华信对被告上海华
信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等
全部诉讼费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4 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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