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09
债券代码: 122391 债券简称: 15 云能投
债券代码: 136073 债券简称: 15 云能 02
债券代码: 143105 债券简称: 17 能投 0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 15云能投” ,债券代码122391)、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
券简称“ 15云能02” ,债券代码136073) 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 17能投01” ,
债券代码143105) 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8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三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现就下述重大事项予以报告: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云南能投”)对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能源”)、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
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商业”)、大大置业(上海)
有限公司、上海盛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盛懿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生农业”)、北方
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石油”)、上海峡云创富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峡云创富”)、上海浦和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和”)、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联安能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云能投(上海)能
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统借统还借款协议》;请求判令云能投(上
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8 亿元;判令云能投
(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止的利息人民币 15,516,650.52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 10.5%计算的逾期罚息
及复利;判令其余被告承担担保责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案件受理号为( 2018)云民初 147
号。
2019 年 6 月 6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
确认云南能投与上海能源签订的《统借统还借款协议》双方已经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协商解除;二、由上海能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支付给云南能投下欠借款本金 8 亿元及该款按年利率 5.25%计算的自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止下欠的期内利息
15,516,650.52 元、按年利率 10.5%计算的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至款
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及复利;三、由上海能源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支付给云南能投律师费 20 万元、保全担保费 293,585.99元;
四、如上海能源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二、三项判决确定的义
务,则云南能投对上海华信提供质押的上海能源 50%的股权及威海南
海保利科技防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5 亿元出资额及其相应的财
产份额享有质押权,并对质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五、如上海能源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二、三项判
决确定的义务,则云南能投对国能商业提供质押的国能联合控股有限
公司 10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质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由上海华信、国能商业、大生农业、北方
石油、峡云创富、上海浦和、联安能源对本案中上海能源下欠云南能
投的上述判决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华信、国能商
业、大生农业、北方石油、峡云创富、上海浦和、联安能源承担责任
后有权向上海能源追偿;七、驳回云南能投其他诉讼请求。
二、 二审情况
因被告之一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就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提起上诉, 发行人就要求被告大大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盛懿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提起上诉。
2019 年 12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受理该案二审,案
件受理号为( 2019)最高法民终 2025 号,案件定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开庭审理。
三、 诉讼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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