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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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2390 债券简称:15龙湖01
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年付息公告
由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
发行的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9日(因2018年7月7日为法定
节假日,顺延至2018年7月9日)支付自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
7月6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
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2015公司债券(第一期)
3、 债券简称:15龙湖01
4、 债券代码:122390.SH
5、 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6、 债券期限:5年
7、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1318号
8、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 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4.60%,按年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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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7月7日至2020年7
月6日
11、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7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 担保情况:无担保
13、 信用级别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
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4、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5、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期债券的付息相关事宜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6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
为2018年7月6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兑息日:2018年7月9日( 因2018年7月7日为法定节假日,
顺延至2018年7月9日)
三、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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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7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龙湖01”公司债券持有
人。
四、 付息办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
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
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
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一)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
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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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
该二级托管人。
五、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利息所
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
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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