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3-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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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之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就公司
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项
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
证:
1.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字、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
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公司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
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15 舟港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
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召集,公司于
2016 年3 月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6
年第一次“15 舟港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和投票
方式、现场会议地点、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的
登记方法等事项。
2、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及审
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
浙商证券。浙商证券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2016
年3 月11 日下午收市(15:00)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15 舟港债”债券持有人均可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债券持有
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
人。
3、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4,100,000 张,占公司本期债
券总张数的58.57%。
4、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公司委派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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