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5-1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 14
财通债”,债券代码“ 122372”。根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将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5 月 19 日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期间(以下简称
“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14 财通债( 代码: 122372)。
3、 发行规模: 15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票面金额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6、 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 4.00%,债券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固定不变,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上调后的票面利
率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保持不变。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 2015 年 5 月 19 日
10、付息日: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5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5 月 19 日。
11、到期日:到期日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
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8 年 5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兑付日: 2020 年 5 月 19 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
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5 月 0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3、计息期间: 2015 年 5 月 19 日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间为 2015 年 5 月 19 日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14、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 2015 年 6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5 年 5 月 19 日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逾期未领的
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4.0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截至
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
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三、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4 财通债”持有人。
四、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
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
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
利息。
五、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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