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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5-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2017年度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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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简称: 14 财通债 债券代码: 122372.SH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发行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5 月 19 日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期间的利息。为

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 “14 财通债”、122372.SH

3、发行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15 亿元,5 年期(3+2)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5]201 号)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00%,债券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固定

不变, 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上调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

后 2 年保持不变。 具体的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确定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5 月 19 日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5 月 19 日, 投资者选择

将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5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计息; 发行人依照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登记结果对本次债券回售部分进行兑

付。 (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担保情况:“14 财通债”由浙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

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

权的费用。担保期限为本次债券存续期及本次债券兑付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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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5 月 19 日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0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7 年 5 月 19 日

二、 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

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

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

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

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

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

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

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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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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