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9-0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 2013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四川川投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3 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就公司 201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字、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
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公司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
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
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 13 川投 0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
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召集。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13 川投 01” 201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
和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地点、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
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2.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及审
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瑞
银证券。瑞银证券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2. 无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3. 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公司委派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 关于债
券持有人不要求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由于无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由于无债券持有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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