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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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2293 债券简称:13兴业02
债券代码:150095 债券简称:18兴业F1
债券代码:163853 债券简称:20兴业S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年第二十九次
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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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7年期)(以
下简称“13兴业0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以下简称“18兴业F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2020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0兴业S1”)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出具的公告及相关文件等,由 “13兴业02” 、 “18兴业F1” 、
“20兴业S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
河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国银河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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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作为“13 兴业 02”、 “18 兴业 F1”和 “20 兴业 S1” 的债券受托管
理人,持续密切关注“13 兴业 02”、“18 兴业 F1”和“20 兴业 S1”对债券持有人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等相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中国银河证
券现就发行人涉及的重大事项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重大事项情况
(一)重大诉讼、仲裁一
发行人于2020年12月28日发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
仲裁进展公告》,内容如下:
1.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2017)闽民初158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被告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客户
2. 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2017)闽民初158号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2017年12月20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 2017年12月21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诉讼/仲裁的标的 本金2.1亿元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 福州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2018年7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弘卓业集团有限
公司应向发行人偿还本金2.1亿元,支
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发行人有权以中
弘 卓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质 押 的
26,394.57万股“中弘股份”折价、拍
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中弘卓
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发行人支付律师
费。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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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案件的唯一编码 (2019)最高法民终26号
上诉方姓名或名称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方诉讼请求
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
初15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内容,
驳回发行人要求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
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其他原审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原审原告(即发行人)为被上诉人
二审受理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的时间 2018年9月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撤
回上诉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2019年1月28日
4. 和解或撤诉情况
(1) 和解
□适用 √不适用
(2)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 √不适用
5. 履行或执行情况
(1) 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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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执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案件的唯一编码 (2019)闽执16号、(2020)闽01执恢
126号
申请执行的当事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执行的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时间 2019年3月27日
申请执行的内容
(1)依法强制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向发行人返还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
金额本金2.1 亿元并支付利息、违约
金;
(2)发行人有权以中弘卓业集团有限
公司质押的26,394.57 万股“中弘股
份”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
偿;
(3)依法强制中弘卓业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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