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10
1
债券代码: 122293 债券简称: 13兴业02
债券代码: 150095 债券简称: 18兴业F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年第二十五次
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2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7年期)(以
下简称“13兴业0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以下简称“18兴业F1”)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 ”)等相关文件,以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出具的公
告及相关文件等,由“13兴业02” 和“18兴业F1”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国银河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3
中国银河证券作为“13 兴业 02”和“18 兴业 F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持续密切
关注“13 兴业 02”和“18 兴业 F1”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等相关规定
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中国银河证券现就发行人涉及的重大事项相关
情况报告如下:
一、 本次重大事项情况
发行人于2020年12月8日发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
仲裁进展公告》,内容如下: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2017)闽民初158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被告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客户
(二) 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2017)闽民初158号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2017年12月20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 2017年12月21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诉讼/仲裁的标的 本金2.1亿元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2018年7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弘集团应向发行
人偿还本金2.1亿元,支付相应利
息、违约金;发行人有权以中弘集团
质押的26,394.57万股“中弘股份”
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
偿;中弘集团应向发行人支付律师
费。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2018年7月30日4
( 三) 二审情况
√适用□不适用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19)最高法民终26号
上诉方姓名或名称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方诉讼请求 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闽
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内
容,驳回发行人要求中弘卓业集团有
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其他原审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原审原告(即发行人)为被上诉人
二审受理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的时间 2018年9月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撤
回上诉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2019年1月28日
( 四) 和解或撤诉情况
1、 和解
□适用√不适用
2、 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不适用
( 五) 履行或执行情况
1、 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2、 执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19)闽执16号
申请执行的当事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执行的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时间 2019年3月27日5
申请执行的内容 (1)依法强制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
司向发行人返还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
易金额本金2.1亿元并支付利息、违
约金;(2)发行人有权以中弘集团
质押的26,394.57万股“中弘股份”
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
偿;(3)依法强制中弘卓业集团有
限公司应向发行人支付律师费;
(4)强制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执行结果 2020年12月2日,法院裁定将中弘集
团质押的26,394.57万股“中弘股
份”交付发行人抵偿债务。
执行和解的内容(如有) /
执行和解的履行情况(如有) /
3、 执行异议
□适用√不适用
(六) 诉讼、仲裁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关注上述情况对发
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七) 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6
二、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及相关联系方式
(一) 债券受托管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