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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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2293 债券简称:13兴业02
债券代码:145816 债券简称:17兴业F3
债券代码:150095 债券简称:18兴业F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年第五次
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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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7年期)(以
下简称“13兴业0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
期)(以下简称“17兴业F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8兴业F1”)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
人”)出具的公告及相关文件等,由 “13兴业02”、“17兴业F3”、“18兴业F1”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国银河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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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作为“13兴业02”、 “17兴业F3”、 “18兴业F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持续密切关注“13兴业02”、“17兴业F3”、“18兴业F1”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 等相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中国银河证券现就发行
人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事项报告如下:
一、 重大事项情况
发行人于2020年4月13日发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
进展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至5月,张洺豪(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在发行人处办理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本金人民币63,000万元,张湫岑(原审被告)承诺对前述债
务承担持续清偿责任。
因上述交易触发提前购回条款,且张洺豪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提前购回义务,
构成违约,发行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洺豪和张湫岑偿还发行人融资本金人民币63,000万元,
支付利息、违约金,且发行人有权以张洺豪质押的16,686.24万股“长生生物”股票
优先受偿。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洺豪提起上诉。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发行人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书,驳回张洺豪上诉,维
持原判。
(三)诉讼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完毕,暂难预计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
体影响。发行人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及相关联系方式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中国银河证券作为“13兴业02”、 “17兴业F3”、 “18兴业F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积极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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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务报告,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
断。
(二)联系方式
发行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607
联系人:梁秀国
联系电话:010-66290196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曹梦达
联系电话:010-86359461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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