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1-24
证券代码: 601377 证券简称: 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 临 2017-005
债券代码:122292 债券简称:13 兴业 0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 兴业 01”的回售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根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中设
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
有的“13 兴业 01”按债券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
债券。
2、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
记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品种一) 。
2、债券简称:13 兴业 01。
3、债券代码:122292。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5、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第 3 年末上调品种一后 2 年的票面利
率。发行人将于品种一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品种一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本公司
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品种一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品种一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
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品种一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品种一全部或
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品种一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
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
回售支付工作。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04 回售简称:兴业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7 年 1 月 26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
3、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
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
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
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 2017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发行人将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注销。
三、 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
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
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
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
务部门缴纳。
四、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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