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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2020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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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编号 临2020-008

债券代码 122240 债券简称 13中油0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

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13日

 债券付息日:2020年3月16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3月16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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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中油02(122240)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40亿元

5、债券期限:十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93号”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4.88%。

9、计息期限: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存续期限内每年的3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88%,本次付息每手“13中油02”(122240)面值1,000元,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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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为48.8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3月13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日:2020年3月1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0年3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3中油02”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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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税收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税收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3中油02”(122240)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80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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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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