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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4-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4-12

证券代码: 600783 证券简称: 鲁信创投 公告编号: 2017-21

债券代码: 122144 债券简称: 12鲁信债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开始支付 2016 年 4 月 25 日至 2017 年 4 月 24 日

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04 月 20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 2017 年 04 月 21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7 年 04 月 25 日

摘牌日: 2017 年 04 月 25 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 12鲁信债

3、债券代码: 122144

4、发行规模:人民币4亿元

5、债券期限: 5年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0%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2年4月25日。

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4月25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付息日: 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兑付日: 2017年4月25日。

10、信用评级情况: 2016年6月27日,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

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详见

公司临2016-23号公告) 。

11、 担保情况: 本期债券由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

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鲁信创投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鲁

信创投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

每手面值1,000元的“12鲁信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

币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 2017年04月20日

(二) 债券停牌起始日: 2017年04月21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7年04月25日

(四) 摘牌日: 2017年04月25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0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2鲁信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

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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