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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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548 股票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15-032
债券代码: 122085 债券简称: 11 深高速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11 深高速” 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24 日
● 债券付息日: 2015 年 7 月 27 日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发行的 2011
年公司债券( “ 本期债券” ) 将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支付自 2014 年 7 月 27 日至
2015 年 7 月 26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和《 2011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 11 深高速
债券代码: 122085
发行总额: 人民币 15 亿元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债券,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6.0%,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债券回售: 本期债券回售申报期内, 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 3 手,回售金额
为人民币 3,000 元。 回售已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实施完毕, 回售后债券总额为人
民币 1,499,99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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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 11 深高速” 及其回售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 2011 年 7 月 25
日的《 2011 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摘要以及日期为 2014 年 7 月 25 日的《关于“ 11 深高速” 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结
果的公告》,上述资料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或《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登载。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本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 11 深高速” 的票面
利率为 6.0%。每手“ 11 深高速” (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0
元(含税)。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24 日
付息日: 2015 年 7 月 27 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 2015 年 7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 11
深高速” 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
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期债
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等税收法规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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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
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
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
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取得的“ 11 深高速” 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并由本公司代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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