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0-11
证券代码:601390.SH/0390.HK 证券简称:中国中铁
债券代码:122055 债券简称:10中铁G4
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
(15年期品种)202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1年10月18日
●债券付息日:2021年10月19日
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15年期品种)(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10月19日支付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1
年10月1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15
年期品种)。
2、债券简称:10中铁G4。
3、债券代码:122055。
4、发行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3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15年。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5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0年10月19日至2025
年10月18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10月19日(上述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50%,
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00元,派发利息为45.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1年10月18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
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1年10月19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
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
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
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名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中国中铁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陈云
联系人:文少兵
联系电话:010-51878265
传真:010-51878264
2、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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