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1-15
A 股简称:中国中铁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 2015-002
A 股代码:601390 H 股代码: 390 公告编号:临 2015-002
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5年期
品种) 2015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 2015年1月22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 2015年1月23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5年1月27日
●摘牌日: 2015年1月27日
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5年期品种)(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于2015年1月27日支付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1月26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 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 5年
期品种) 。
债券简称: 10中铁G1。
债券代码: 122045。
发行规模: 10亿元。
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48%,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起息日: 2010年1月27日。
利息登记日: 2011年至2015年每年1月27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
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
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付息日: 2011年至2015年每年的1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3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 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
告》, 5年期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4.48%,每手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债券面值
1000元派发利息为44.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
发利息为35.84元;扣税后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0.32
元) , 每手派发本金为1000元。
三、 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 2015年1月22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 2015年1月23日。
3.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5年1月27日。
4.摘牌日: 2015年1月27日。
四、 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5年1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中铁G1”持有人。
五、 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以下简称“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
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兑付
兑息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16:00时前将本次付息的
利息及本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
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
性扣除。
(五)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