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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09招金债2012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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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09 招金债”2012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09 招金债”按票面金额从 2011 年 12 月 23 日( “起息日”)至

2012 年 12 月 22 日计算第三个计息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5.00%;

每手“ 09 招金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0 元(含

税);

利息登记日为 2012 年 12 月 21 日;

付息日为 2012 年 12 月 24 日。

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

发行的 2009 年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 09 招金债”、

“本期债券”) 2012 年 12 月 24 日为本期债券第三个计息年度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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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日。根据本公司“ 09 招金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

《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

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付息利率及方案

按照《 2009 年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 09 招金债”的票面利率为 5.00%,每手“ 09 招金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0 元(含税)。

二、利息登记日及付息日

1、利息登记日: 2012 年 12 月 21 日。

2、付息日: 2012 年 12 月 24 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利息登记日 2012 年 12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 09 招金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一)根据本公司“ 09 招金债”《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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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以利息登记日为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09 招金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

本期债券利息。

(二)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代理支付“ 09 招金债”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

于 2012 年 12 月 24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利息。

(三)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

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

额的 20%,每手“ 09 招金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 40 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

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

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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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金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0 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 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

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利息登记

日 2012 年 12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 09 招金债”的

QFII 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利息登记

日 2012 年 12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 09 招金债”的

QFII 最晚于 2012 年 12 月 30 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

件 1)并传真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

事会秘书处;( 2)请上述 QFII 最晚于 2012 年 12 月 30 日前 (含当日),

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帐户(详见附件 2),用途填写“ 09 招金

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联系并确认。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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