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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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09 招金债”2012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09 招金债”按票面金额从 2011 年 12 月 23 日( “起息日”)至
2012 年 12 月 22 日计算第三个计息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5.00%;
每手“ 09 招金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0 元(含
税);
利息登记日为 2012 年 12 月 21 日;
付息日为 2012 年 12 月 24 日。
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
发行的 2009 年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 09 招金债”、
“本期债券”) 2012 年 12 月 24 日为本期债券第三个计息年度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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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日。根据本公司“ 09 招金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
《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
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付息利率及方案
按照《 2009 年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 09 招金债”的票面利率为 5.00%,每手“ 09 招金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0 元(含税)。
二、利息登记日及付息日
1、利息登记日: 2012 年 12 月 21 日。
2、付息日: 2012 年 12 月 24 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利息登记日 2012 年 12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 09 招金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一)根据本公司“ 09 招金债”《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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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以利息登记日为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09 招金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
本期债券利息。
(二)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代理支付“ 09 招金债”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
于 2012 年 12 月 24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利息。
(三)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
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
额的 20%,每手“ 09 招金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 40 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
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
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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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金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0 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 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
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利息登记
日 2012 年 12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 09 招金债”的
QFII 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利息登记
日 2012 年 12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 09 招金债”的
QFII 最晚于 2012 年 12 月 30 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
件 1)并传真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
事会秘书处;( 2)请上述 QFII 最晚于 2012 年 12 月 30 日前 (含当日),
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帐户(详见附件 2),用途填写“ 09 招金
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联系并确认。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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