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1-12-15
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09 招金债”2011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z “09招金债”按票面金额从2010年12月23日(“起息日”)至
2011 年12 月22 日计算第二个计息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5.00%;
z 每手“09招金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元(含税);
z 利息登记日为2011年12月22日;
z 付息日为2011年12月23日。
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
发行的2009年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09招金债”、
“本期债券”) 2011年12月23日为本期债券第二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根据本公司“09招金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
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
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及方案
按照《2009年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09招金债”的票面利率为5.00%,每手“09招金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元(含税)。
二、利息登记日及付息日
1、利息登记日:2011年12月22日。
2、付息日:2011年12月23日。
三、付息对象
1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利息登记日2011年12月22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09招金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一) 根据本公司“09招金债”《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
规定,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以利息登记日为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9 招金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
期债券利息。
(二)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代理支付“09 招金债”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
于2011年12月23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利息。
(三)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
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
额的20%,每手“09招金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
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
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9
招金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2
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
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利息登记日
2011年12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9招金债”的QFII
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1)请截至利息登记日2011
年12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9招金债”的QFII最晚
于2011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1)并传真至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2)
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1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
本公司银行帐户(详见附件2),用途填写“09招金债纳税款”,由本
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联系并确认。
五、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地 址:山东省招远市金晖路299号
邮 编:265400
联 系 人:高丽华、房强
咨询电话:0535-8256086
传 真:0535-8227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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